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紀委《關於規範省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規範哈爾濱市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制止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和藉機斂財,哈爾濱市紀委於近日出台了《關於規範全市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實施細則》。《細則》規定,全市黨員幹部除婚禮、葬禮外,其他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義邀請和接待近親屬以外人員參加,對違反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問責、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細則》指出,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黨員幹部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親屬等操辦的,或者委托他人操辦的結婚、喪事禮儀和以生日、遷居、晉職、升學、出國、入伍、開業、就業等各種名義召集他人共同慶祝的事宜。其中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全市黨員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中央、省、市有關規定,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時要移風易俗,摒棄陳規陋俗,倡導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其他喜慶事宜不辦,自覺抵制講排場、比闊氣、鋪張浪費等不正之風,做破除封建迷信、厲行勤儉節約、倡導文明新風的表率。
  《細則》明確規定,全市黨員幹部除婚禮、葬禮外,其他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義邀請和接待近親屬以外人員參加。婚禮宴請人數累計不得超過100人,婚嫁雙方同城同地合辦宴請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簡辦喪事,提倡不辦答謝宴,如舉辦宴請人數不得超過100人。婚禮標誌車隊和殯葬標誌車隊規模總數不得超過8輛。操辦婚禮、葬禮不得明顯超過當地群眾舉辦類似事宜的平均消費標準,嚴禁鋪張浪費。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違規禮金、紅包、貴重物品等物質性利益,應於事後15日內退還,無法退還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一個月內登記上交所在單位指定的受理登記部門。
  同時,《細則》對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有下列行為的進行明令禁止:
  (一)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外商、私營企業主,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禮金、紅包、貴重物品等物質性利益;
  (二)要求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操辦款物或者報銷應當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三)違反規定使用公車、公物和其他公共財產;
  (四)舉行有損黨員幹部形象的迷信活動;
  (五)在居民區、城區街道、公共場所搭建靈棚、宴席棚等妨礙社會管理秩序,或違反規定在市區街道、林區、景區等禁火區域焚燒紙錢、燃放鞭炮等;
  (六)違規將骨灰裝棺再葬,超標準建墓立碑;
  (七)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細則》要求,操辦婚禮、葬禮實行事前事後“雙報告”制。黨員幹部要對擬操辦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範圍、安排車輛數量及來源等情況進行報告,並簽訂遵守相關規定和自覺接受監督承諾書。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防止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問題的發生。各級紀委(紀檢組)要採取抽查、明察暗訪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並公佈舉報電話,暢通信訪舉報渠道,重視輿論監督,及時發現、受理和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對違反規定的黨員幹部,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問責、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違規收受的禮金、紅包、貴重物品等物質性利益,按規定責令退還或予以收繳,占用的公私款物應責令退賠。對本地、本系統、本單位黨員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實行“一案雙查”、“一問三責”,既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應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紀委(紀檢組)的責任。(哈爾濱市紀委)  (原標題:哈爾濱:禁止黨員幹部邀請管理對象參加婚喪喜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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